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79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792號

聲請人
元錄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庭雄
代理人
姚鴻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紙,經本院於
    民國99年4 月19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358 號裁定公示催告
    在案,聲請人並已將該裁定刊登於99年4 月28日之民眾日報
    。茲因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顯
    見附表所示支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上揭聲請意旨所載各情,業經本院調取99年度
    司催字第358 號案卷核閱無誤,堪認屬實,從而本件聲請,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792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盧德金屬工業│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0 │88,000元        │99年3月16日   │AW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業銀行鳳山│            │                │              │            │      │
│    │盧張春枝    │分行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