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8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889號
- 聲請人
- 喬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一沁
- 代理人
- 史美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488 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488 號公示催
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
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書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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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8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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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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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普發貿易│台灣銀行新│000000000000│88,094元 │99年6月13日 │AC0000000 │ │
│ │有限公司 包 │興分行 │ │ │ │ │ │
│ │史坦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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