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9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915號
- 聲請人
- 昶政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分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0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所持有之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99年
3 月15日遺失,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28 號裁定公示催
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99年5 月20日之中華日報。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
字第428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9年5 月20日刊登該
裁定於中華日報,已滿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楊詠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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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9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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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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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鍮鑫企業有限│台灣銀行博│048532 │14,175元 │99年3月20日 │AD086206 │ │
│ │公司 吳清富 │愛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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