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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91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915號

聲請人
昶政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分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0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所持有之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99年
    3 月15日遺失,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28 號裁定公示催
    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99年5 月20日之中華日報。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
    字第428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9年5 月20日刊登該
    裁定於中華日報,已滿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楊詠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9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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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鍮鑫企業有限│台灣銀行博│048532      │14,175元        │99年3月20日   │AD086206    │      │
│    │公司 吳清富 │愛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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