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5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仲訴字第6號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劉傑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仲訴字第6號

原告
高雄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楊秋興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被告
國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芳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蔡秋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兩造前就「六龜鄉(高131 線2K+200處、2K+600處、3 K+600 處、6K+500處)災修工程」(下稱「系爭工程」)採購契約發生爭議,經提付仲裁後,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下稱「仲裁協會」)於民國99年6 月11日,以99年度仲雄聲義字第2 號仲裁判斷書,作成原告應給付被告新臺幣(下同)5,946,609 元及自99年1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下稱「系爭仲裁判斷」),惟系爭工程未經正式驗收合格,且被告未取得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亦未將系爭工程交付原告,被告自不得請領因98年8 月莫拉克颱風來襲遭沖毀部分之工程款。又系爭工程因被告於投保時將天災列為除外不保事項,致系爭工程於驗收完成交付原告前即遭沖毀,被告就前開損害自應自行承擔風險,不得再向原告請領工程款,詎系爭仲裁判斷遽謂原告應負給付義務,自有判斷不備理由之瑕疵。為此爰依仲裁法第40條第1項第1 款、第38條第2 款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所為系爭仲裁判斷應予撤銷。

二、被告則以:系爭仲裁判斷已就原告應負給付義務之理由詳為說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無所據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兩造前就系爭工程採購契約發生爭議,經提付仲裁後,由仲裁協會於99年6 月11日,以99年度仲雄聲義字第2 號仲裁判斷書,作成系爭仲裁判斷。

㈡系爭仲裁判斷書於99年6 月22日送達原告,經原告於99年7月19日提起本件訴訟,未逾仲裁法第41條第2 項規定之30日不變期間。

四、本件於99年12月9 日經兩造同意協議整理並簡化為:系爭仲裁判斷就原告於該案主張之點是否有附具理由,作成判斷?原告主張依仲裁法第40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38條第2款 規定,撤銷系爭仲裁判斷,有無理由?

五、經查:

㈠按仲裁判斷書應附理由而未附者,當事人得對於他方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仲裁法第40條第1 項第1 款、第38條第2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仲裁法第38條第2 款所稱之「仲裁判斷應附理由而未附理由」,係指仲裁判斷書於當事人未依同法第33條第2 項第5 款但書約定無庸記載其理由時,就聲請仲裁標的之判斷應附理由而完全未附理由之情形而言。該條款規範之事由與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第6 款所定「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為當然違背法令」者未盡相同,倘仲裁判斷書已附具理由,縱其理由不完備,亦僅屬其判斷之理由未盡,尚與該條款所謂仲裁判斷應附理由而未附理由者有間,自不得據以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8號判決、99年度臺上字第1788號判決,已分別闡述詳盡,均可資參酌。

㈡本件原告雖主張系爭仲裁判斷就系爭工程未經正式驗收合格,且被告未取得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亦未將系爭工程交付原告,被告竟得請領因98年8 月莫拉克颱風來襲遭沖毀部分之工程款,暨系爭工程因被告於投保時將天災列為除外不保事項,致於驗收完成交付原告前即遭沖毀,被告應就前開損害自應自行承擔風險,不得再向原告請領工程款等節,有判斷不備理由之瑕疵。惟系爭仲裁判斷已於判斷書第16至17頁,就系爭工程經原告初驗合格後,雖尚未進行最終驗收程序及保固程序前,即因莫拉克颱風來襲,遭沖毀滅失大部分工作物,然被告仍得援引民法第511 條規定,請求原告賠償其所受損害等節;於第18至19頁,則就兩造所簽訂之工程契約,並未強制被告應將天災事故列入其所投保之營造綜合保險之範圍內,且該保險係經原告委託之監造單位審核通過,並未包含直接或間接因天災所致之毀損滅失,被告無從由該保險契約獲得理賠,並無可歸責性,原告自不得要求被告自行負擔損失等節,均詳為說明理由,有該系爭仲裁判斷書影本在卷為憑,並經本院核閱無訛,故系爭仲裁判斷,並無原告所指判斷不備理由之瑕疵,甚為明確。原告執已於系爭仲裁判斷詳為爭執、判斷之事由,訴請撤銷仲裁判斷,與仲裁法第40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38條第2 款規定難認相符,其訴請撤銷系爭仲裁判斷,自無所據。

六、綜上所述,本件系爭仲裁判斷並無原告所指判斷不備理由之瑕疵,其聲明請求撤銷系爭仲裁判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傑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姿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仲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