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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52號

職業災害補償金 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52號

上訴人
蔡林秋蘭
被上訴人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若齊
被上訴人
振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毅
被上訴人
吳勝義即頂新工程行
被上訴人
勇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亨嘉
被上訴人
陳玉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0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42,663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0,57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伃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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