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67號上 訴 人 楊崔麗 被上訴人 優普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欽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0 年6 月23日本院99年度勞訴字第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34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楊詠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