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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6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朱玲瑤劉傑民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67號

上訴人
楊崔麗
被上訴人
優普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欽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6 月23日本院99年度勞訴字第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34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楊詠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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