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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123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1237號

債權人
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鑄展資源鑄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鑄展資源鑄造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鑄展資源鑄造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二、債務人鑄展資源鑄造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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