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123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1237號
- 債權人
- 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鑄展資源鑄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鑄展資源鑄造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鑄展資源鑄造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二、債務人鑄展資源鑄造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