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257號債 權 人 芳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重安醫院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重安醫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債務人重安醫院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補其負責人之姓名及住居所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