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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芳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重安醫院與債務人重安醫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257號債 權 人 芳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重安醫院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重安醫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債務人重安醫院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補其負責人之姓名及住居所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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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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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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