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320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3202號
- 債權人
- 甲○○○
- 債務人
- 乙○○即信成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即信成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債務人信成企業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於當事人
欄更正正確之列法(可提供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商業登記資料
或稅籍資料,若為獨資,請列乙○○即信成企業社;若為合夥,
請列債務人信成企業社,法定代理人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