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3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3202號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乙○○即信成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即信成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債務人信成企業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於當事人欄更正正確之列法(可提供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商業登記資料或稅籍資料,若為獨資,請列乙○○即信成企業社;若為合夥,請列債務人信成企業社,法定代理人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