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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322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3229號

債權人
亞典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乙○○即承德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即承德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承德工程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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