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3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3229號債 權 人 亞典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即承德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即承德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承德工程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