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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574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5748號

債權人
丙○○
債務人
雄揚科技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乙○○
債務人
債務人
荃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雄揚科技有限公司、乙○○、荃耀企業有限公

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雄揚科技有限公司與乙○○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依卷附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所示,簽發支票者係雄揚科技有限公司,故乙○○僅係公司法定代理人並非發票人)。

二、若乙○○非發票人,請釋明其係以何關係請求(是否與雄揚科技有限公司負不真正連帶責任?)

三、補正支票號碼0000000 、0000000 號二紙背面影本(以證明雄揚科技有限公司係背書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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