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574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5748號
- 債權人
- 丙○○
- 債務人
- 雄揚科技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乙○○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荃耀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雄揚科技有限公司、乙○○、荃耀企業有限公
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雄揚科技有限公司與乙○○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依卷附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所示,簽發支票者係雄揚科技有限公司,故乙○○僅係公司法定代理人並非發票人)。
二、若乙○○非發票人,請釋明其係以何關係請求(是否與雄揚科技有限公司負不真正連帶責任?)
三、補正支票號碼0000000 、0000000 號二紙背面影本(以證明雄揚科技有限公司係背書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