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80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8079號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曾富仁即元富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肆萬伍仟捌佰貳拾柒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