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9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984號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票據號碼XA0000000 、VB0000000 、VB0000000 、 XA0000000 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提出財錢櫃聖品企業社之營利事業證明文件,暨其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負責人為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