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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98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984號

債權人
甲○○
債務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票據號碼XA0000000 、VB0000000 、VB0000000 、XA0000000 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提出財錢櫃聖品企業社之營利事業證明文件,暨其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負責人為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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