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98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984號
- 債權人
- 甲○○
- 債務人
-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票據號碼XA0000000 、VB0000000 、VB0000000 、XA0000000 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提出財錢櫃聖品企業社之營利事業證明文件,暨其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負責人為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