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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067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0671號

債權人
鼎曜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洪合明即華揚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合明即華揚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號FC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債務人華揚工程行之最新營業事業登記證影本,暨其負責人為何?究為獨資或合夥?

三、債務人洪合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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