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067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0671號
- 債權人
- 鼎曜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洪合明即華揚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合明即華揚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號FC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債務人華揚工程行之最新營業事業登記證影本,暨其負責人為何?究為獨資或合夥?
三、債務人洪合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