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06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0671號債 權 人 鼎曜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洪合明即華揚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合明即華揚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號FC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債務人華揚工程行之最新營業事業登記證影本,暨其負責人為何?究為獨資或合夥? 三、債務人洪合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