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06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0671號債 權 人 鼎曜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洪合明即華揚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次按支票未經提示,執票人尚不得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131 條、第132 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因債權人未陳報所請求票號 FC0000000 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經本院於民國99年4 月23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99年4 月2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該部分之聲請自無從准許。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