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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067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0672號

債權人
鼎曜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嘉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嘉宸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票號ATP0000000、AA0000000 之退票理由單,以作為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二、請載明聯絡電話(可聯絡本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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