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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155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1553號
債 權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依所附之證據所示,票據之指定受款人係凱欣工程行,請釋明債權人持有票據之原因事實,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甲○○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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