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1553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1553號
- 債 權 人
- 乙○○
- 債 務 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依所附之證據所示,票據之指定受款人係凱欣工程行,請釋明債權人持有票據之原因事實,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甲○○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