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15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1553號債 權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依所附之證據所示,票據之指定受款人係凱欣工程行,請釋明債權人持有票據之原因事實,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甲○○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