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692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6921號
- 債權人
- 鋼祥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建佳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零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票據號碼0000000 號支票之發票日為民國99年5 月10日,退票日為民國99年5 月21日,依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就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