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7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744號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富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仟壹佰壹拾捌萬叁仟柒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貳仟玖佰叁拾萬玖仟柒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上述起息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