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77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7716號債 權 人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福維水產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債 務 人 丁○○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銘福冷凍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陸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