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772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7721號

債權人
梵多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鴻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鴻其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請求總金額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壹仟柒佰伍拾伍元之依據,並補正票號:0000000 ~0000000 號之退票理由單(依所附估價單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叁仟壹佰元,而所附支票影本三張總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元,均與請求金額不符)。

二、債務人鴻其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