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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940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9403號

債權人
丙○○
債務人
純脫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乙○○
債務人
債務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純脫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純脫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乙○○、甲○○之最新戶籍謄本(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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