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037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0376號

債權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甲○○
債務人
中科漢理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科漢理科技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中科漢理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