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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159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1590號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台灣澄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柒佰玖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6年1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798 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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