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266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2666號
- 債權人
- 綠波庭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愛華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愛華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債務人為何,並增列其法定代理人。(聲請狀記載債務人為愛華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惟所依附郵局存證信函用紙收件人為愛華建設事業有限公司,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愛華建設事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