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436號債 權 人 蘇裕方即烽源水電工程行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呂佳鴻即松井食品行 債 務 人 呂佳鴻即久兵衛食品行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呂佳鴻即太郎食品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