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436號債 權 人 蘇裕方即烽源水電工程行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呂佳鴻即松井食品行 債 務 人 呂佳鴻即久兵衛食品行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呂佳鴻即太郎食品行 一、㈠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伍萬壹仟壹佰叁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呂佳鴻即松井食品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肆仟捌佰陸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呂佳鴻即久兵衛食品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仟柒佰捌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㈣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陸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㈤債務人呂佳鴻即太郎食品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玖萬玖仟柒佰陸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