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539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5398號
- 債權人
- 甲○○
- 債務人
- 薪燁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偉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薪燁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之債務人究為何,及其訴訟標的金額。(台端之聲請狀記載債務人為薪燁企業有限公司,其與所附之支票影本記載分別為薪煒企業有限公司、鈿燁企業有限公司不符,如有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