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718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7187號

債權人
甲○○
債務人
鉅虹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鉅虹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聲請人甲○○與移轉命令所載債權人簡福元之同一性(按本件所附相關文件顯示,本件之債權人應為簡福元,而非甲○○)。

二、請釋明該公司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本件原因事實欄所列欲向其請求之公司法定代理人為徐愛美,與聲請狀當事人欄及所附相關文件不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