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71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7196號

債權人
乙○○
債務人
承晉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承晉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承晉企業社已撤銷,請陳報承晉企業社之合法清算人為何,並提供相關證明資料過院參辦,若清算人非甲○○,請具狀更正之。(依民法第694 條規定,合夥解散後,其清算由合夥人全體或由其所選任之清算人為之,其清算人之選任,以合夥人全體之過半數決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