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7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7196號債 權 人 乙○○ 債 務 人 承晉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承晉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承晉企業社已撤銷,請陳報承晉企業社之合法清算人為何,並提供相關證明資料過院參辦,若清算人非甲○○,請具狀更正之。(依民法第694 條規定,合夥解散後,其清算由合夥人全體或由其所選任之清算人為之,其清算人之選任,以合夥人全體之過半數決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