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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94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949號

債權人
志濱糖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貓空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貓空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債務人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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