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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9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
    甲○○林君姿即宏溢企業社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9524號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林君姿即宏溢企業社 債 務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君姿即宏溢企業社、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負連帶責任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宏溢企業社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暨其負責人為何?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 三、債務人林君姿、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五、釋明對乙○○請求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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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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