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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952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9528號

債權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上元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上元企業社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暨其負責人為何?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

二、組織型態如為獨資,請具狀更正債務人姓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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