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952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9528號
- 債權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上元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上元企業社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暨其負責人為何?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
二、組織型態如為獨資,請具狀更正債務人姓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9528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上元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上元企業社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暨其負責人為何?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
二、組織型態如為獨資,請具狀更正債務人姓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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