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0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0443號債 權 人 晟景數位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東葳圖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東葳圖書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東葳圖書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9年5 月20日經授中字第0993207180號函核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