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06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0608號債 權 人 泓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常暉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18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99年8 月2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