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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060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0608號

債權人
泓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常暉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18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99年8月2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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