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176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1762號
- 債權人
- 三千電器工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楊連春即大順輪胎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楊連春大順輪胎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大順輪胎行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並陳明暨其負責人為何?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
二、債務人楊連春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