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385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3856號
- 債權人
- 江秀鉚即南欣企業行
- 債務人
- 葉春金即百益土木包工業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葉春金即百益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百益土木包工業」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含其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負責人為何?)、其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葉春金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