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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385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3856號

債權人
江秀鉚即南欣企業行
債務人
葉春金即百益土木包工業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葉春金即百益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百益土木包工業」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含其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負責人為何?)、其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葉春金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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