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38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08 日
- 原告江秀鉚即南欣企業行、與債務人葉春金即百益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 被告葉春金即百益土木包工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3856號債 權 人 江秀鉚即南欣企業行 債 務 人 葉春金即百益土木包工業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葉春金即百益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百益土木包工業」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含其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負責人為何?)、其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葉春金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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