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573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5737號
- 債權人
- 甲○○
- 債務人
- 連陽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案外人陳高山之債權總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二、依聲請狀之原因事實所載,台端已對債務人取得自98年2 月至12月之薪資債權支付命令,何以重覆請求98年12月分對債務人之薪資債權?另台端請求對債務人99年10月之薪資債權部分未屆期,請更正請求標的及原因事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