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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573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5737號

債權人
甲○○
債務人
連陽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案外人陳高山之債權總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二、依聲請狀之原因事實所載,台端已對債務人取得自98年2 月至12月之薪資債權支付命令,何以重覆請求98年12月分對債務人之薪資債權?另台端請求對債務人99年10月之薪資債權部分未屆期,請更正請求標的及原因事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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