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66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6634號債 權 人 乙○○ 債 務 人 甲○○即上益車業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即上益車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正確之債務人為何?( 聲請狀載債務人為「甲○○即上益車業行」,惟經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公示查詢所示,甲○○己非上益車業行之負責人,原聲請狀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