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663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6634號
- 債權人
- 乙○○
- 債務人
- 甲○○即上益車業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即上益車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正確之債務人為何?( 聲請狀載債務人為「甲○○即上益車
業行」,惟經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公示查詢所示,甲○○己非
上益車業行之負責人,原聲請狀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