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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77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778號

債權人
丙○○
債權人
乙○○
債務人
佳勤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佳勤工程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對於債務人甲○○請求核發支付命令之法律依據及相關債權證明文件到院。

二、釋明各債權人之請求標的金額各自為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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