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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77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4778號

債權人
丙○○
債權人
乙○○
債務人
佳勤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甲○○

一、債務人佳勤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零陸佰玖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提出之本院98年度執字第127462號執行命令影本所示,無法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尚難謂該部分聲請為有理由,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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