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835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8359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高屏信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高屏信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高屏信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