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8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8359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高屏信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高屏信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高屏信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