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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8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當事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高屏信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高屏信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8359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高屏信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高屏信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高屏信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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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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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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