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027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0275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敏玄
- 債務人
- 昀臣印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嘉雯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昀臣印刷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昀臣印刷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9年10月6 日高市府建二公字第0990067973號函核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