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08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0815號
- 債權人
- 玉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丁○○
- 債務人
- 丙○○
- 債務人
- 乙○○
一、債務人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貳萬零伍佰玖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丙○○、乙○○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