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20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2011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楊連春即大順輪胎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連春即大順輪胎行(Z000000000)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楊連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