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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206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2062號

債權人
台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永成
債務人
金冠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金芝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金冠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就未到期部分全部請求之依據(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2 編第1 章之第1 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1 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 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本件就11月份以後之請求,核屬對將來之請求,依前開說明,聲請人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相對人為請求,除非契約書上有載明「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加速條款之記載)。

二、請釋明本件請求違約金之金額為何,暨其計算式,並將其列入請求總金額計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50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違約金除另有約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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