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29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2916號債 權 人 天一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卿 債 務 人 有倫企業社即李正廉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有倫企業社即李正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有倫企業社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暨其負責人為何人?究為獨資或是合夥? 二、債務人李正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