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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37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
    陳淑琴李其霖即偉勝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3722號債 權 人 陳淑琴 債 務 人 李其霖即偉勝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其霖即偉勝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偉勝工程行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暨其負責人係何人?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 二、提出李其霖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聲請狀所示之證物一至證物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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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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