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49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4917號
- 債權人
- 盛峰石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芬月
- 債務人
- 寶弘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寶弘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寶弘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正確債務人送達地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