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49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4917號
- 債權人
- 盛峰石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芬月
- 債務人
- 寶弘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捌萬叁仟陸佰陸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肆拾伍萬玖仟叁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台幣貳萬肆仟叁佰壹拾捌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